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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投诉处理与企业维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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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投诉处理与企业维权]]></description>
		<pubDate>Wed, 18 Apr 2007 15:25:2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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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最新国际标准ISO／DIS10003《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外部争议  解决指南》介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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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投诉处理与企业维权</dc:creator>
			<pubDate>Wed, 18 Apr 2007 15:25:2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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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nbsp;&nbsp;&nbsp;&nbsp;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企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ISO为了帮助全球市场的用户，在正式发布ISO&nbsp;10002((质量管理顾客满意&nbsp;&nbsp;组织处理投诉指南》的基础上，于2006年年底发布最新国际标准ISO／DIS&nbsp;10003《质量管理&nbsp;&nbsp;顾客满意&nbsp;&nbsp;组织外部争议解决指南》。 <br />&nbsp;&nbsp;&nbsp;&nbsp;一、ISO／DIS&nbsp;10003的重要性 <br />&nbsp;&nbsp;&nbsp;&nbsp;ISO／DIS&nbsp;10003《质量管理&nbsp;&nbsp;顾客满意&nbsp;&nbsp;组织外部争议解决指南》是由ISO／TCl76／SC3／WGl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技术支撑分委员会投诉处理工作组制定的。该标准为组织策划、设计、发展、运作、维持和改善针对产品及服务相关投诉的外部争议，提供了有效且高效的解决指南，为组织提供了一条在不能够内部圆满处理投诉时的弥补途径。 <br />&nbsp;&nbsp;&nbsp;&nbsp;在当今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要保持高水平的顾客满意状况，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挑战。应对这种挑战的一个关键要素，是要建立一整套完善且有效的投诉处理体系，它包括组织内部投诉处理和建立投诉预防机制，以及投诉不能在内部得到满意结果时所需要的外部争议解决途径。在ISO&nbsp;9001和ISO&nbsp;9004标准以及ISO&nbsp;10002被广泛应用的同时，ISO／DIS&nbsp;10003《质量管理&nbsp;&nbsp;顾客满意&nbsp;&nbsp;组织外部争议解决指南》可以协助个体和组织提高对组织争议解决程序的效率，并对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估。它的实施可以： <br />&nbsp;&nbsp;&nbsp;&nbsp;1)提供比基于法庭程序更简便、灵活、迅速、节省的争议解决办法； <br />&nbsp;&nbsp;&nbsp;&nbsp;2)帮助增强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br />&nbsp;&nbsp;&nbsp;&nbsp;3)对组织的要求进行评估并提供一个基准，使组织有效、高效且公正地运作； <br />&nbsp;&nbsp;&nbsp;&nbsp;4)向潜在用户告知其争议解决的介入、所需成本及合理的解决方案； <br />&nbsp;&nbsp;&nbsp;&nbsp;5)提高组织识别争议起因和降低投诉的能力； <br />&nbsp;&nbsp;&nbsp;&nbsp;6)改进和完善组织解决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br />&nbsp;&nbsp;&nbsp;&nbsp;7)为改进组织的产品、服务和争议解决程序提供辅助信息； <br />&nbsp;&nbsp;&nbsp;&nbsp;8)挽回组织的名誉或避免损失； <br />&nbsp;&nbsp;&nbsp;&nbsp;9)提高国内组织与国际同行的竞争力； <br />&nbsp;&nbsp;&nbsp;&nbsp;10)为参与全球经济竞争提供公正和一致的处理争议的信心。 <br />&nbsp;&nbsp;&nbsp;&nbsp;二、ISO／DIS&nbsp;10003与质量管理及投诉处理体系相关标准的关系 <br />&nbsp;&nbsp;&nbsp;&nbsp;1．与ISO&nbsp;9001：2000和ISO&nbsp;9004：2000的关系 <br />&nbsp;&nbsp;&nbsp;&nbsp;ISO／DIS&nbsp;10003与ISO&nbsp;9001和ISO&nbsp;9004标准协调一致。本标准通过运用有效且高效的争议处理程序来支持这两个标准目标的实现，但也可以在ISO&nbsp;9001和ISO&nbsp;9004外独立应用。ISO&nbsp;9001对质量管理体系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可以在组织内部应用，也可以应用于认证，或者应用于合同目的。ISO／DIS&nbsp;10003不以认证和合同为目的，但在其标准中关于争议解决办法可以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应用。ISO&nbsp;9004为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了指南。ISO／DISl0003的运用可以进一步提高解决与原告争议的效率并改善顾客、原告和其他当事人(包括供应商、行业协会及其成员、消费者协会、相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业主和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影响者)的满意度，并通过顾客、原告和其他当事人的反馈，推动投诉处理程序和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 <br />&nbsp;&nbsp;&nbsp;&nbsp;2．与ISO／DIS&nbsp;10001和ISO&nbsp;10002的关系 <br />&nbsp;&nbsp;&nbsp;&nbsp;ISO／DIS&nbsp;10003与ISO／DIS&nbsp;10001《质量管理&nbsp;&nbsp;顾客满意&nbsp;&nbsp;行为规范指南》和ISO&nbsp;10002《质量管理&nbsp;&nbsp;顾客满意&nbsp;&nbsp;组织处理投诉指南》协调一致。这三个标准可以单独应用也可以彼此结合应用。当三个标准一起应用时，可以作为广泛和综合框架的一部分，其目的是通过行为规范、组织投诉处理和组织外部争议解决，提高顾客满意度。 <br />&nbsp;&nbsp;&nbsp;&nbsp;ISO／DISl000l是指导组织提高顾客满意的行为规范指南，描述了顾客期望从组织及其产品中得到的需求，从而减少问题的发生并降低投诉和争议。当投诉和争议确实发生时，行为规范指南可以使组织了解并尽力满足顾客的期望值。 <br />&nbsp;&nbsp;&nbsp;&nbsp;ISO&nbsp;10002为组织内处理与产品有关的投诉处理程序提供了指南，ISO／DIS&nbsp;10003可以于投诉无法内部解决时应用。 <br />&nbsp;&nbsp;&nbsp;&nbsp;三、ISO／DIS&nbsp;10003的实际应用 <br />&nbsp;&nbsp;&nbsp;&nbsp;最新国际标准ISO／DIS&nbsp;10003对于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种辅助的、建议的或决定性的方式，并有不同的条款对它们进行描述。每种方式都可以单独使用或顺序使用。使用者可以采用这些方式，设计一个争议解决程序，并决定何时向投诉人提供该程序；或选择一个争议解决程序的执行者，能够充分满足组织的特殊需求和期望。权威行业组织、调查员和区域机构等都可以担任组织或私人的争议解决的执行人，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依据组织的具体要求应用该指南。 <br />&nbsp;&nbsp;&nbsp;&nbsp;ISO／DIS&nbsp;10003与ISO／DIS&nbsp;10001、ISO&nbsp;10002构成了投诉处理体系的三大基本标准，与组织的质量和其他管理体系相结合应用，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了解顾客的需求，及时改进产品和服务，降低投诉率，提高用户满意度，圆满处理投诉纠纷。 <br />&nbsp;&nbsp;&nbsp;&nbsp;作为长期从事质量、标准研究工作的标准化科研与服务机构，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从2002年起，就组织专家队伍对1998年我国发布的GB／T&nbsp;17242一1998《投诉处理指南》、1995年澳大利亚发布的AS&nbsp;4269《投诉处理》、2000年日本发布的JISZ9920《投诉处理管理体系指南》，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探讨。特别对ISO&nbsp;10018在DIS阶段就率先开始密切跟踪，掌握相关信息，及时译成中文版本，并于2003年底就编写了ISO&nbsp;10018(DIS)培训教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宣传、培训。2004年9月ISO&nbsp;10002正式发布后，又针对转换内容重新调整了培训教材。 <br />&nbsp;&nbsp;&nbsp;&nbsp;从2004年初到2007年2月，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咨询服务部共举办&ldquo;处理投诉与非正常投诉&rdquo;主题报告会80余场，参会企业在7000家以上，且均为名优大企业相关负责人；举办啤酒、食品、汽车、保险、民航、旅游等行业专场报告会16场；应邀担任几十家知名企业的维权顾问，先后配合、协助30余家大型企业成功处理了非正常投诉危机；适时编著了《处理投诉与非正常投诉实用丛书》(第一部分，已正式出版发行5本)；目前，学习、借鉴ISO&nbsp;10002和宣贯GB／T&nbsp;17242在全国范围内已形成高潮，处理投诉与非正常投诉的有关理论和实践也已成为名优企业关注的焦点。 <br />&nbsp;&nbsp;&nbsp;&nbsp;为了帮助国内企业及时了解最新国际标准ISO／DIS&nbsp;10001和ISO／DIS&nbsp;10003的相关内容，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已经组织专家率先完成了标准的翻译工作，目前正在加紧编写相关宣贯培训教材，并已开始为企业服务。 <br />&nbsp;&nbsp;&nbsp;&nbsp;(作者王燕江&nbsp;&nbsp;江小艾&nbsp; 单位：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王寿魁：后配额时代　中国纺企要&#8220;正确应对投诉&#8221;</title>
			<link>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42522387.html</link>
			<comments>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42522387.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投诉处理与企业维权</dc:creator>
			<pubDate>Wed, 18 Apr 2007 15:20:4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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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纺企新配额时代以来，中欧中美纺织品协议的签订并未从源头上消除国外纺织企业与中国纺企的贸易摩擦。与此同时，随着国内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迅速应对国内外投诉和非正常投诉成为中国纺企必然发展要求。&nbsp; <br />　　昨日，由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主办的第89届中国针棉织品交易会暨中国国际针织纺织品博览会在宁盛大开幕。在此次交易会&ldquo;正确应对投诉&rdquo;专题论坛上，国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理事王寿魁认为，中国纺织企业应该实现自己的&ldquo;话语权&rdquo;，应该像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一样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nbsp; <br />　　王寿魁表示，投诉的实质是索赔，非正常投诉的实质是无理索赔。面临投诉，企业首先应分析形势，核实情况，在事实认定后积极做出整改。但在恶意索赔和炒作引起的投诉危机面前，企业应对投诉危机所处潜伏期、爆发期、高潮期等某个阶段作出快速判断，留意收集证据，抢先与媒体沟通，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主持公道。&nbsp; <br />　　&ldquo;要建立投诉危机的预警、应对等一整套机制，设立级别，区别对待，做出迅速的反应，从而正确处理投诉与非正常投诉。&rdquo;王寿魁还认为，只有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机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纺企的外部发展环境稳定有序。 （摘自：中国纺织网）<br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餐饮企业维权任重道远</title>
			<link>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3269725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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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投诉处理与企业维权</dc:creator>
			<pubDate>Mon, 5 Feb 2007 10:24:4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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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font size="5">企业维权任重道远</font></p>
<p align="center">来自：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 通讯员江小艾 时间：2007.2.5</p>
<p align="left">　　<img style="DISPLAY: block; MARGIN: 0px auto 10px; TEXT-ALIGN: center" src="http://www.fywlx.org.cn/update/img/6.jpg" /></p>
<p align="left">　　2007年&nbsp;2月1日至2日，&ldquo;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2006年年会&rdquo;在京召开，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首席顾问、企业维权事务专家王寿魁律师应邀出席本次会议，并就2007年2月1日刚刚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ldquo;&hellip;&hellip;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rdquo;的规定及遇到的其它相关问题，与到会的各餐饮企业代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br />　　王寿魁认为：消费者和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消费和经营的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餐饮业并非垄断行业，企业与顾客都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谢绝自带酒水或适量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是企业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表现；企业只要在不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对消费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不强买强卖或变相强买强卖等三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游戏规则，而不应该被称之为&ldquo;霸王条款&rdquo;；《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规定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似有冲突，相关部门应予以慎重考虑。 <br />　　自带酒水服务费问题，是全国餐饮行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一次重大考验，在全国范围内引起热议。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对本次事件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强调餐饮企业严格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敢于为企业说真话、办实事，充分体现了一个行业主管部门应有的风格和果敢。但行业协会毕竟也只能尽到一己之力，只有广大企业努力提高顾客满意度，依法维权，才能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br />　　目前，《条例》虽然只是在贵州省执行，但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对构筑和谐的消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各方应给予高度关注，避免出现不应发生的问题。 <br /></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全国各地餐饮行业协会共同倡议：餐饮企业依法维权、和谐相处</title>
			<link>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31197643.html</link>
			<comments>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31197643.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投诉处理与企业维权</dc:creator>
			<pubDate>Thu, 25 Jan 2007 14:30:10 +0800</pubDate>
			<guid>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31197643.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nbsp; 日前，全国各省市餐饮行业协会负责人汇聚北京，邀请法律专家宣讲、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认真研讨&ldquo;自带酒水&rdquo;等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对餐饮业合法权益的认识问题。大家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餐饮企业是否有权&ldquo;谢绝自带酒水&rdquo;、是否能够对&ldquo;自带酒水&rdquo;收取服务费等问题应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行为，目前在全国各地引发的争论，对深入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申张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p>
<p>
</p><p>　　日前，全国各省市餐饮行业协会负责人汇聚北京，邀请法律专家宣讲、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认真研讨&ldquo;自带酒水&rdquo;等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对餐饮业合法权益的认识问题。大家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餐饮企业是否有权&ldquo;谢绝自带酒水&rdquo;、是否能够对&ldquo;自带酒水&rdquo;收取服务费等问题应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行为，目前在全国各地引发的争论，对深入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申张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p>
<p><br />　　2007年新春佳节将至，为让全国人民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搞好中国传统节日餐饮服务，创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市场环境，全国各地35家餐饮行业协会特向全国餐饮企业发出倡议：</p>
<p><br /><strong>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认真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br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渠道申张自己的合法主张，反映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br />三、积极履行诚信经营责任，按照我国餐饮业价格管理法规，坚持&ldquo;明码标价&rdquo;原则，在店堂显著位置标明本企业服务规定和收费标准，所有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事先告知消费者。 <br />四、对于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问题，本着诚信经商和自主经营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在部分消费者不能理解企业的服务措施和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依法做好解释工作，或调整措施，以让消费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去。 <br />五、以和谐相处作为企业服务的重要准则，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餐饮服务业所承担的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责任，与消费者和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单位、供货商、相关社会团体等和谐相处，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br />六、在企业利益和经营活动与消费者利益出现冲突和矛盾时，以主动创造和谐餐饮消费环境为宗旨，求得妥善解决，并开拓服务项目，在与消费者和谐相处中求得双赢。</strong></p>
<p><strong></strong></p>
<p><strong></strong></p>
<p><strong><a href="http://www.fywlx.org.cn/zhuanti/kaipingfei/index.asp">倡议书专题深度报道</a></strong></p>
<p><strong><img src="http://211.152.20.92/column/authorEdit/www/userimg/wangshoukui/e2wx4851-1169608166.jpg" /></strong></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8220;开瓶费&#8221;的收取应视双方约定而定（转自《法制日报》）</title>
			<link>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30726707.html</link>
			<comments>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30726707.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投诉处理与企业维权</dc:creator>
			<pubDate>Mon, 22 Jan 2007 10:33:00 +0800</pubDate>
			<guid>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30726707.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ldquo;开瓶费&rdquo;问题并不是简单地准许或不准许的问题，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br />应由双方约定或视双方的约定而定<br /><br />本报特约评论员 董皞</p>
<p>　　酒店&ldquo;开瓶费&rdquo;近期在媒体上俨然成了热门话题。围绕着酒店应不应该收取&ldquo;开瓶费&rdquo;，目前社会上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这两种观点各以不同利益群体为代表，表现出了非常明显的利益倾向。以消费者为代表的一方坚决反对支付&ldquo;开瓶费&rdquo;，而以酒店为代表的一方则坚决主张甚至坚持实施收取&ldquo;开瓶费&rdquo;。随着浙江温州&ldquo;开瓶费&rdquo;同盟的&ldquo;悄然瓦解&rdquo;，这个话题也许要以酒店利益群体的失败而画上句号。但我还是想要发出另一种声音。<br />　　我认为，消费者携带酒类饮品上餐厅消费和餐厅为消费者提供酒类消费服务是一种消费服务关系。消费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按照常规进行的消费。比如，一般条件下，在商场购买衣物、食品，在餐厅就餐等享受一般消费服务的情形。二是以常规消费为前提或基础，但附加了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消费。比如，在商场购买衣物后要求对服装进行简单修改或再加工等，携带特定食物材料进餐厅消费并要求餐厅对食物材料进行加工等对经营者的服务有特别要求的服务消费。前者属于一般消费，后者属于特殊消费。因而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有可能形成一般消费关系和特殊消费关系这样两种不同的消费关系。<br />　　一般消费是指满足或符合消费活动最基本或最低要素(指消费项目或内容)的消费，缺少或不具备这些要素则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消费活动，因而不能形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关系。在这里消费要素即消费的项目或内容是构成消费活动的必备或当然的内容。比如在商店购物，物品、服务费、一般服务就是消费的基本要素；在餐厅就餐，饭菜、服务费、一般服务就是消费的基本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要素则不能构成消费关系。<br />　　特殊消费则是在一般消费基础上的消费延伸或消费扩张，它不是一般消费必备或当然的内容，而是在基本消费要素基础上，附加了更新的或更多的消费项目或内容。比如，在商场购买衣物后要求商家进行简单地改进或加工，如裁剪裤脚；在餐厅就餐携带特殊的原材料要求餐厅进行加工，或携带酒类等特殊饮品要求餐厅提供相应的饮品消费服务。在商场购衣，由商家提供试衣镜、量衣尺即属一般消费范围，要求商家裁剪裤脚、缩放腰身则为特殊消费。在餐厅就餐，由商家提供一般的茶水即属一般的消费范围，要求餐厅提供特别的茶水、酒类等特殊饮品及其相应服务则为特殊消费。<br />　　在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消费依照行规或惯例进行，特殊消费依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进行。据此，我以为，消费者携带酒类饮品进入餐厅，餐厅提供相应的酒类消费服务，即在消费者与餐厅之间构成了一种特殊消费关系，所谓&ldquo;开瓶费&rdquo;只不过是特殊消费服务费的一种俗称或别名而已。因此，&ldquo;开瓶费&rdquo;问题并不是简单地准许或不准许的问题，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应由双方约定或视双方的约定而定。<br />　　当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一些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按照一般消费服务价格提供特殊消费服务待遇，以此吸引顾客，这是市场规律为消费者带来的特殊利益，既是经营者自愿的，也是消费者接受的，自然不会引发争议，法律或行政手段也无需干预。但假如有的经营者拒绝提供特殊消费服务，或要求接受特殊消费服务的消费者支付相应对价，这是经营者的权利。而消费者的权利是选择承诺、放弃或讨价还价。消费者有权选择在此地接受此项服务，也有权选择放弃此地或此项服务，或双方经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我们并不能认为这是不合理甚至认为是不合法的，更不得施以行政干预。<br />　　当前消费领域中特别消费服务包括消费者自带酒类饮品由餐厅提供特殊消费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经营者并不预先明示，而是在消费者并不明知收取特殊服务费的情况下，误导其接受服务，在形成服务事实后进行&ldquo;秋后算账&rdquo;；二是收费价格明显不合理，远远超出了服务所值，所谓&ldquo;开瓶费&rdquo;甚至远远超出了酒水本身的价值。这种做法在某种意义上讲，其实是经营者为消费者设置了消费陷阱，含有一定的欺诈成分，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br />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特殊消费服务而收取特殊服务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其内容应当包括：<br />　　其一，提供的特殊服务应当达到一定程度或一定数量。不应该稍有劳作，动辄即要收费；<br />　　其二，特殊服务收费应当在消费者提出特殊要求以后或经营者提供服务之前事先预告。不应该在形成服务事实之后硬性索要，强买强卖；<br />　　其三，特殊服务的内容、形式和收费标准等都应当尽可能详细并予以公布和明示，不应该降低服务质量，更不应该在事后才讨价还价；<br />　　其四，特殊服务收费价格应当合理，做到服务内容与收费价格相当，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不应当自定标准，超值收费。我认为，这四点也是法院审查和判断消费者是否应该或如数支付&ldquo;开瓶费&rdquo;的主要依据。<br />　　作者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br /></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王寿魁PK邱宝昌&#8212;&#8212;中央人民广播电台&#8220;自带酒水&#8221;问题讨论直播（节选）</title>
			<link>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29343111.html</link>
			<comments>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29343111.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投诉处理与企业维权</dc:creator>
			<pubDate>Fri, 12 Jan 2007 10:31:13 +0800</pubDate>
			<guid>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29343111.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楷体_GB2312">&nbsp;&nbsp;&nbsp; 12月27日晚21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观潮》节目用一个小时时间直播关于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问题的专家访谈&mdash;&mdash;争论不休的开瓶费，中国烹饪协会秘书长冯恩援、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标准出版社法律顾问、企业维权专家王寿魁应邀参加了访谈节目，三位专家对&ldquo;自带酒水消费&rdquo;问题发表各自意见，现将根据访谈节目录音整理出来的文字资料提供给大家。<br /></font><font face="黑体" size="3"><br />上半时段：</font><br /><br /><font color="#996600"><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 主持人：欢迎收听谈话互动节目《新闻观潮》，我是主持人唐悦。我们今天的话题是：争论不休的&ldquo;开瓶费&rdquo;。逢年过节是外出吃饭的高峰时期，那么元旦又快到了，想必不少朋友也考虑去酒店和家人吃顿新年饭。但是如果您选择的酒店要收取&ldquo;开瓶费&rdquo;的话，我不知道大家会有什么样的想法，您觉得合理吗，您会接受吗？近日因为收取了100元的开瓶费，北京某酒楼被消费者告上了法庭，海淀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酒楼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酒店返还100元的开瓶费。但紧接着温州的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谢绝自带酒水。中国烹饪协会也再次发表声明，明确表示完全支持餐饮企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瓶费问题再次成为了关注的焦点。那么这个开瓶费究竟从何而来呢？收取开瓶费究竟合理吗？我们今天就特别邀请了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咨询服务部王寿魁律师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来到我们的节目，一块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br />&nbsp;&nbsp;&nbsp; 听众朋友，您觉得开瓶费是不是霸王条款呢？如果您是餐厅的经营者，您是否会采取这样一种方式来收费呢？欢迎您在节目直播期间发短信发表您的观点。<br />&nbsp;&nbsp;&nbsp; 开瓶费可以说争论由来已久啦，中国烹饪协会也曾经多次发表声明明确表示，完全支持餐饮企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中国烹饪协会支持的理由是什么呢？为什么近日要再次表明这种态度呢？我们现在来连线中国烹饪协会秘书长冯恩援。</font><br />&nbsp;&nbsp;&nbsp; <font color="#000000">主持人：您好，冯秘书长！</font><br /></font>&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00ff">冯秘书长：您好！</font><br /><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 主持人：我们刚才已经说到，咱们烹饪协会是完全支持餐饮企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这样的一种表态，那么很多消费者听到这样的表态之后就会说，中国烹饪协会是不是要支持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呢？您觉得这两个概念是不是相同呢？</font><font color="#996600"><br /></font>&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00ff">冯秘书长：我也想借这个机会向主持人问好，向听众问好，向两位嘉宾问好。我跟邱先生也一起讨论过这个问题。我们说支持企业维护经营自主权，实际上包括企业可以对自带酒水的人收取或放弃收取服务费的这个权利。我们支持他们有经营自主权，是因为这个自主权是由企业来决定的，你可以收，你也可以不收。这个权利是有两个方面。<br /></font><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个权利应该由餐饮企业自己把握，是吗？</font><font color="#996600"><br /></font>&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00ff">冯秘书长：是的，因为在咱们国家现在实行的价格管理制度，是政府管理的逐渐减少，市场管理的增大，是用市场的手段来调节价格。餐饮业在市场经济当中是开放比较早、开放程度比较高的一个行业，目前的价格是由企业来决定的。<br /></font><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就是您支持餐饮企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个理由，是吗？</font><font color="#996600"><br /></font>&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00ff">冯秘书长：对！它包括着两个方面，收与不收；收多收少，应该由企业来决定。但是有一个原则，就是一定要有告知的义务。因为任何权利都附带有义务，一定要明明白白地告知消费者，要事先告知，这个是我们行业要自律的，要率先做到的一点。我们也一再地跟企业讲，这样才能维护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和谐的关系，消费者是我们行业的衣食父母。<br /></font><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 主持人：您作为餐饮界的业内人士，我们说任何一种费用它从无到有，一定是有它的缘由，您觉得&ldquo;开瓶费&rdquo;的产生是基于什么样的一种原因或什么样的一种背景呢？</font><font color="#996600"><br /></font>&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00ff">冯秘书长：我想说明一点，应该讲，严谨一点，不能叫&ldquo;开瓶费&rdquo;，我们这个叫&ldquo;酒水服务费&rdquo;，它是提供的一个服务费，我很希望听众和媒体理解。这个费用在市场上出现是因为在交易过程当中，消费者，或者叫一部分或个别消费者，在某一个时间，某一次宴请当中，有自带酒水的愿望，并且和企业经营者达成了一样的约定，或者是收，或者是不收，或者收多少。因为我们企业有时逢年过节还要给您打个折，您要是家里有人结婚，可能还送您酒，这个权利都是由企业来决定的。双方有这样一个约定的过程。<br /></font><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 主持人：冯秘书长，刚才您纠正了我一下，不应该叫&ldquo;开瓶费&rdquo;，应该叫&ldquo;酒水服务费&rdquo;。那么作为消费者可能是拎着自家的酒进去了，他说我不需要你给我开瓶，不需要你给我倒酒，我全都是由自己来做，那你到底给我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了呢？<br /></font>&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00ff">冯秘书长：就在不久前，北京大董烤鸭店也有一个顾客带着十只螃蟹来，说：你给我蒸一蒸吧，我给你点蒸的钱，你为什么这个螃蟹卖这么贵啊？那如果这样，我们这还叫餐饮业吗，那我们就变成食品加工业了。那我们可能也不是餐厅了，我们就变成卖酒水的超市了。因为我们提供的过程，费用是多元的，比如我们提供的房子要付房租的，我们要提供服务空间，我们要提供一定的消费环境、设备，要有灯光，冬天要有暖气，夏天要有冷风。即便您说这瓶子我自己打开，即便我不用酒具饮用，也在我们的餐饮企业里有这样一个消费过程，就像您在看电影的时候有可能打了一个瞌睡，为此也不能够减少票价。我不知道您能不能理解啊。<br /></font>&nbsp;&nbsp;<font color="#000000">&nbsp; 主持人：我明白了。<br /></font>&nbsp;&nbsp;&nbsp;<font color="#9900ff"> 冯秘书长：我希望我们消费者也能理解我们餐饮企业。<br /></font>&nbsp;&nbsp;&nbsp;<font color="#000000"> 主持人：总之我觉得这样来理解：就是进了餐馆的门，我就要拎着脑袋被宰，是这样吗？</font><font color="#996600"><br /></font>&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00ff">冯秘书长：不是。您最大的权利是进谁家的门。因为咱们餐饮市场是非垄断行业，全国有400多万家餐馆呢，您可以在某一个城市，某一个街区选择您认为价格合理，服务您认为满意的这样的企业去用餐，不必到那些您认为不满意的地方去用餐。因为您的选择权就在于您对这个餐厅的认可程度。我有选择权，我就是选择不到你家吃饭，因为我对你有意见；我就是非要到你家来吃饭，因为我太喜欢你们这一家了。这个是您的选择权。选择权是有舍和取两个方面的权利。<br /></font><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 主持人：餐馆收取开瓶费，我觉得他们这种行为就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北京这个酒店收取开瓶费的案子，我们刚才也说过了，海淀区法院已经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楼向王先生收取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这个案子可能还不是最终的结果，不知道两位嘉宾对这个案子作何评价？你们综合判断一下，我们听一听，好吗？</font><font color="#996600"><br /></font><font color="#996600">&nbsp;&nbsp;&nbsp; 邱律师：我们去年与冯秘书长探讨过这方面的问题。实际上酒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站在酒店的角度来讲，可能有它很多的原因。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的话，就是你意思自治，必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消法》里有明确规定，店堂告示、通知等有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另外，刚才冯秘书长讲的一个消费者选择权，可以选择这家酒店，也可以不选择这家酒店，那么我一旦选择你以后，你可以作出不让自带酒水或是自带酒水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这我认为未尝不可。但前提是，你收取的费用是不是公平的。因为现在酒店他不是一个服务费和开瓶费的问题，咱们大家都知道，一瓶酒在市场的价格可能是10块钱，到这里面就是20块钱，100块钱的酒卖200块钱，你酒店等于是个卖酒的。因为酒呢你提供的服务又没有复杂的劳动，就是服务员开，使用你的器具，不像刚才讲的餐饮业做螃蟹之类的东西，如果是你餐饮的服务可以提高，为什么可以提高价格呢？其他的烤鸭，一般30多块钱，而全聚德要100多，它由很多很强的专业技能的厨师做出来，你认可他，你可以把这种餐饮的费用提高，因为你这里面凝聚了人们的劳动，它的技术含量不同。对我们酒店是同样一个道理，你不是卖酒的，但是并不是让你的酒一分钱不收，你可以加一个合理的利润，这是一个公平的问题。你酒店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但你的服务费不能过高，过高就是违法。<br /></font><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 主持人：不能是暴利？</font><br /><font color="#000000"><font color="#996600">&nbsp;&nbsp;&nbsp; 邱律师：对，你违反了公平的原则。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反暴利法，没有针对相关的这种垄断和独占的法规。当然个别酒店的行为是自由行为，如果作为一个协会来统一的规定就不妥当。刚才冯秘书长讲得很客观，就是酒店的自主经营权，他可以收取也可以不收取，甚至他可以为消费者免费赠送酒水，这都是可以的。冯秘书长的这种观点我是赞同的。但是你收的时候必须公平合理，你这种在店堂告示当中有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这是无效的。如果你收取适当的，我想，消费者可能不愿自带酒水了。自带酒水无非两种情况，一方面可能是亲朋好友聚会，酒店没有这种酒，这是家乡的酒，他可以自带。另一方面，可能是大多数消费者觉得酒店的酒水太贵，所以要自带酒水。这就涉及到酒店的利润增长，还有很多利润可能是来源于酒水的销售。我认为酒店应该转变经营思想，要收也应该是非常合理的费用，包括你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font><br /></font><font color="#000000">&nbsp;&nbsp; 主持人：一位大连的听众发短信说：&ldquo;我认为应该收取这个服务费，因为到饭店吃饭就已经接受了服务，所以应该去承担相应的费用。使用者付费，使用了饭店的人力、服务，就应该付费啊&rdquo;。那么刚才邱律师也说到，您认为收与不收是餐馆自己的权利，但是在收多收少的问题也谈到，你收的是不是合理，是不是被消费者认为是合理的，这是一个关键。</font><font color="#996600"><br /></font><font color="#000000"><font color="#996600">&nbsp;&nbsp;&nbsp; 邱律师：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用一个行规来拒绝或一个酒店的一个店堂告示来拒绝肯定是不妥的，因为你违反了一个公平的原则。你不应该拒绝他，他带来酒水之后，你收的应该是一个合理和公平的。这里面还是需要一个法律和规范完善的问题。</font><br /></font><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 主持人：王主任您的观点呢？刚才邱律师表达的这些观点您是不是很赞同呢？</font><font color="#996600"><br /></font><font color="#0099cc">&nbsp;&nbsp;&nbsp; 王主任：首先我要说，对刚才冯秘书长讲的我完全赞成。而且我觉得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在遇到这么样一个考验人的时刻，以行业协会的身份，来替企业讲几句公道话，而且完全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理智地进行分析，理智地来进行讲解，我认为是很恰当的，也是应该的、及时的、必要的。第二，对邱律师的观点，我基本赞成，我指的是，邱律师说&ldquo;收费不收费是企业的自主权，收多少要另外考虑，收与不收是企业的自主权&rdquo;，我完全赞同这个观点。收多收少，我也想谈谈我的看法。我们应该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看问题，《消保法》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这么理解呢：我们可以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公平、合理的规定。我认为开瓶费的收取，我纠正一下我的话，我同意冯秘书长的说法，应该叫&ldquo;自带酒水服务费&rdquo;，收费多少应视软硬件条件而定。比如说五星级酒店和普通街上的小摊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因为他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我完全赞成邱律师说的，就是不能狮子大张口乱收费，这是不公平的。合理的收费对消费者不叫不公平，更不能叫不合理。因为我们的法律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规定了义务必然有权利跟随，也就是说，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合理的规定，言外之意也就是说可以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做出对消费者公平、合理的规定，这就是我的观点。我们理解《消保法》要全面理解，要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理解。我在这个问题上和邱律师没有矛盾，不但没有矛盾，我今天第一次听到邱律师说他也赞成收费，关键是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我们俩不但不冲突，反而我们俩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相吻合。<br /></font><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 主持人：邱律师，刚才王主任已经向您这边靠了，你觉得你们俩是不是可以靠得更近一些？<br /></font><font color="#996600">&nbsp;&nbsp;&nbsp; 邱律师：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关键是酒店做出的规定是不是公平的。比如那位王先生被收了开瓶费100块钱，酒的本身才多少钱？饭菜才100多块钱，还不到300块钱，一瓶酒的开瓶服务费就要100元，我认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院判他是不当得利，是无效条款，我认为是非常恰当的。虽然法律规定了价格分三种形式：国家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定价，但是市场定价，你的成本和利润比例要合理，你的成本是多少，你的合理利润是多少，你价格要公开、透明，不是你说多少就是多少。所以我认为，基于他收取开瓶费过高，是加重了对方的负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种规定是无效的。我们对《消保法》的理解要全面、深刻，不能是断章取义，《消保法》规定你的店堂告示等规定的内容不公平、不合理是无效的，当然了规定公平、合理的就是有效的。<br /></font>&nbsp;&nbsp;&nbsp; <font color="#000000">主持人：两位嘉宾可以说观点比较相似，但是一位佳木斯的听众跟你们的观点不太一样，他说：&ldquo;这样收开瓶费和强制消费有什么区别？简直就是霸王条款&rdquo;。所以说，他是坚决反对。那么其他的听众朋友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看法，也欢迎您把您的观点发送到我们的互动平台。我们在下半段的节目种将继续讨论。</font></p>
<p><font face="黑体" size="3">下半时段：</font><br /><font color="#000000">&nbsp;&nbsp;&nbsp;&nbsp; 主持人：欢迎大家回到互动谈话节目《新闻观潮》，我们正在聊的话题是&ldquo;争论不休的开瓶费&rdquo;。刚才《半点新闻》之前我们谈到，有听众觉得收取开瓶费就是霸王条款，那么邱律师，您觉得这是霸王条款吗？<br /></font><font color="#996600">&nbsp;&nbsp;&nbsp; 邱律师：如果他规定的，店堂告示也好，通知也好，加重了对方的义务，免去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也就是老百姓所俗称的霸王条款。刚才王主任比较赞赏冯秘书长的观点，实际上我也欣赏他的观点，但是我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ldquo;自带酒水或者是酒店酒水盈利上&rdquo;要通过行规，制定一个规范，指导我们的企业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不能够把酒水漫天要价，&ldquo;开瓶费&rdquo;说多少就是多少。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行规的制定来指导你的企业，比如你的酒水的合理价格是多少，就是酒加上利润的价格是多少，这样消费者能够接受。我刚才讲的这种他可以收取&ldquo;开瓶费&rdquo;，在我们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当中，你付出了劳动，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一定要合理。给餐饮协会提一个意见，就是一定要加强内功，把自己的服务提高。就像我刚才讲到的，全聚德的鸭子卖到100多元一只，还要排队，有的地方38元卖不掉，这个差距为什么老百姓能认同，就是凝聚了服务，凝聚了技术。<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现在又有听众反映，他觉得不光是收不收开瓶费的问题，很多餐馆就拒绝你自带酒水，那么这种现象合理吗？<br />&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6600">邱律师：我认为不合理，不能拒绝自带酒水。有几种问题，第一，你的酒店不可能包罗万象，所有的酒都有。消费者有选择权，我可以选择这种品牌的，你没有怎么办，那就不给我提供吗？我可以自己带。所以你不能够拒绝自带酒水。第二，有的情况下，不是讲非要去带酒水，有的亲朋好友团聚，我认为从理解的角度来讲，不应该拒绝自带酒水。当然他有很多的原因，安全问题、食物中毒等问题，但我认为这些都不是做出拒绝自带酒水的理由。<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王主任，您的观点呢？<br /><font color="#3399cc">&nbsp;&nbsp;&nbsp; 王主任：我也想谈一谈。首先你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不是叫霸王条款，我也想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认为，是否确认它是霸王条款，不是和格式合同、告示、通知等必然联系在一起的，而是和是否垄断联系在一起的。我们知道，餐饮行业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有目共睹，中国人吃饭难的问题解决了，这是一个了不起的事情。但是我们也知道全国有500万个餐饮企业，每天新开张的有几万个，每天倒闭的也有几万个，风险无时不在，它是存在着巨大风险的一个行业。有人说它是暴利行业。据我了解，餐饮业并非暴利行业，或者暴利仅仅是个别现象，普遍存在的是微利情况。它不是垄断行业，所以它就不可能有霸王现象，也不可能产生霸王条款。至于说，&ldquo;开瓶费&rdquo;或者说&ldquo;自带酒水服务费&rdquo;收得多的问题，充其量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想多挣点钱罢了，和霸王条款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这是不能够用霸王条款来评判的。评判霸王条款的一个最关键的因素，是什么啊？是看其是否是垄断行业，或者是准垄断，或者是非充分竞争的行业。我们知道餐饮业完全不存在这个问题，这是其一，我认为它不是霸王条款。我们国家有大量的垄断行业存在着，而且大家点评得很多，包括中消协逐年都在点评，消费者一片叫好，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餐饮业不是霸王存在的场所，因为它不是垄断行业。当然，个别企业有可能在竞争中有不正当行为，这和整个行业中存在霸王现象，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事。<br />第二，我还想谈谈，自带酒水本身的问题可不可以。我觉得原则上不提倡。原因有好几个。有人说了，说你进了这个酒店，你不可能喝到每种酒（这里都有），我承认，不但我承认，这还是不争的事实。同样，你进了所有的酒店就都能吃到所有的饭菜吗，比如说你进了川菜馆，你想吃江浙一带的淮扬菜，你就难寻踪影；进了粤菜馆，你想吃点东北大拉皮，恐怕你也找不到，难道就因为这个你就可以带个大拉皮去吗？那个酒水多啦，全国几万个酒厂，哪个酒店能把几万种酒摆在那，不要说几万种，几百种的酒店都不多，充其量几十种，这不是自带酒水的理由。我记着我们几个国家部委搞&ldquo;购物放心一条街&rdquo;、&ldquo;百城万店无假货&rdquo;活动，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ldquo;严把进货关&rdquo;，要求销售单位严把进货关，为什么啊？病从口入，这是很厉害的。每个商店进货都要严把进货关，要可追溯，要了解它的身份，为什么呢，一旦出了问题，能够找到责任者。同时，我还可以判定你是否是合格的，没有合格证我不让你进，这是国家法律规定，哪个法，《产品质量法》就规定了。您自己带酒水，一旦吃出病来，算你的，算我的？可以自带酒水，我明天带个&ldquo;四喜丸子&rdquo;行不行呢?<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好，刚好王主任说到自带酒水的安全问题，我们来连线一位中华医学会的申文江教授，听听他的解释。申教授你好！<br />&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00ff">申教授：你好！<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我们刚才也说过，如果在饭馆里吃饭自带酒水，但最后有一些反应不太好，如何来判断是酒的问题还是饭菜的问题？医院能不能够区分开来呢？<br />&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00ff">申教授：可以。我觉得把可不可以自带酒水先撇开，我们先说是饭菜中毒还是酒水中毒。目前的科学技术，对一般的食物中毒，医院都能做出判断和分析。这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靠化验，一方面是看病人的症状。有的医院化验条件有限的话，疾病预防中心能够做出比较准确的检验来。<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这也就是说，并不是一件难事。<br />&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00ff">申教授：不应该说是难事。<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您作为一位消费者，您支持酒店收取这个开瓶服务费吗？顺便问一下。<br />&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00ff">申教授：我到现在还不好表态，我觉得现在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好像双方面都有一定的依据。我想，要想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应该说群众到餐馆吃个饭，大家聚会一下，想自带酒水，这样消费可以低一点，也未尝不可。但是饭店说，它因此就丢失了很多利润，这也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我现在也拿不出一个准主意来，我还是想听听你们的讨论。<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非常感谢申教授接受我们的访问。短信平台上，我看到一位天津听众说：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关键是饭店的酒水太贵了，应该规定一个饭店酒水价格的幅度，比如你不超过市场价的200％，邱律师，您觉得呢？<br />&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6600">邱律师：这个都很高。刚才申教授讲的，医院在判定上可以分的清，所以我不同意自带酒水责任分不清的问题。关键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讲，要有合理的尺度；从法律上来讲，我们认为商家拒绝顾客自带酒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讲和谐社会的环境来说，酒店的盈利靠酒水，但反过来你也不能要求每一个来就餐的人都喝酒，不喝酒就强迫消费。可以选择喝酒，也可以选择不喝酒，我不喝酒你能赚我酒水钱吗？所以这个假定就是说，你必须要喝酒，必须要喝它的酒，它才能保证盈利，我认为它的经营策略上、定位都有问题。你的盈利增长点应该在其他服务方面，而不是在卖酒上，所以，酒水的价格应该更趋于合理。根据不同的经济地区，我觉得餐饮协会会同当地的协会有一个指导价，可能消费者能够接受。既要让它合法，又要让双方都接受，我觉得这才是建立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餐饮业实际上是一个多赢，消费者也满意，酒店也能更好地盈利。<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一位听众朋友说，现在酒店卖酒，可以说是暴利，如果它能把利润降低一点，消费者还会自带酒水吗？酒店经营者应该从自身找问题而不应该收取这个&ldquo;开瓶费&rdquo;。王主任，如果咱们的餐馆降低一下酒水的价格，您觉得这是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呢？<br />&nbsp;&nbsp;&nbsp; <font color="#3399cc">王主任：我觉得这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办法。我也赞成，为什么说呢，有时候酒水价格过高，我也不去消费，是想喝，喝不起，我也反对那种高得离谱的。但是要是合理地定价的话，我觉得我们应该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市场竞争，你定得高没人去你那喝了。另外，我想有些酒店定得过高离谱的问题，实际上不是收不收&ldquo;开瓶费&rdquo;的问题，而是公款消费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不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但是我想讲一讲消费者有这个选择权的问题。这个选择权经营者有没有呢，比如说《消保法》规定了，消费者有选择权，他的选择权利必须得到尊重。那么反过来讲，企业的选择权应不应该得到尊重呢？因为并非是所有酒楼都收取&ldquo;自带酒水服务费&rdquo;的，那么你可以到不收取的地方去喝去；我还可以拒绝，我自己有这个规定，企业有这个自主经营权，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可以规定这个。<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刚才王主任说到这一点，说你可以到这些不收取开瓶费的地方去消费。<br />&nbsp;&nbsp;&nbsp; <font color="#3399cc">王主任：对。还有大批的酒店不收&ldquo;自带酒水服务费&rdquo;。<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但是一位贵阳听众说：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这头不收，他会收那头啊。<br />&nbsp;&nbsp;&nbsp; <font color="#3399cc">王主任：关键是看合理不合理，因为合理的收费不用说，谁也不是无偿服务，那叫公益事业，咱们都明白。酒楼经营就是为了挣钱，而且我们国家鼓励合法地挣钱，合理地挣钱，挣得多了是叫本事。靠欺诈是不行的，但收得合理我觉得是可行的。而且我还是主张，尽可能地谢绝自带酒水，当然你非带不可的话，那么收取适当的、合理的费用，不要高得离谱，我认为也是正常的。另外，酒楼可以拒绝，因为你有带酒水的权利，我有不让你带酒水的权利，这也是企业的自主权啊。这不叫不公平啊，人家连这个规定都不可以做出吗？不久前广西有个别人吃霸王餐，173块钱不付给人家，为什么不付呢，要打八折，酒楼不给打，他就在这儿闹，最后惊动警方，警方来了一看，他一分钱没带，警方以&ldquo;强迫交易&rdquo;给他拘留、罚款。换句话说，强迫交易不仅仅发生在企业身上，有的时候有些消费者也会出现强买的问题。我们讲，店大不要欺客，客大也不要欺店，这样双方才能够和谐，也就是说，我们的消费环境才能更好一点。当然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引导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明明白白维权，是我们餐饮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教会消费者消费，教会消费者维权。<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刚才我又看到一位听众朋友发短信说，饭店是平等消费的地方，自带酒水自得便宜而牺牲了饭店方的利润，这是不公平的。这位听众的观点和王主任是比较相似，邱律师，您刚才听到王主任在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br />&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6600">邱律师：王主任讲的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讲的，他讲到一个选择权的问题，《消保法》是讲的消费者的选择权企业应当尊重。至于企业的自主权，它是有自主经营权的，你这种自主经营的权利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不相冲突，像一个企业，你可以这么去定。但是如果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做出一些规定来限定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就没有选择权，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另外，是不是霸王条款，并不是所谓的垄断行业才产生霸王条款。因为霸王条款它是一个俗称，不是法律上的术语，什么叫霸王条款，老百姓约定俗成的，也就是说你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甚至是强加在消费者身上的，这就是一种霸王条款，跟垄断行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当然，垄断行业中的霸王条款居多。所以讲餐饮业的自主经营权如果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话，这种自主权就应该是无效的。跟王主任刚才讲的企业有没有自主经营权我认为是两个概念。<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不管怎么说，我觉得两位嘉宾在&ldquo;收不收&rdquo;这个问题上，更多的是同意企业能够做出一个自主的选择，&ldquo;收多少&rdquo;可能是我们确实要去谈到的。&ldquo;收多少&rdquo;到底应该由谁来制定呢，是我们这个行业协会，还是由广大的消费者和我们的餐饮企业一同来参与制定呢？<br />&nbsp;&nbsp;&nbsp; <font color="#996600">邱律师：我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作为行业协会，要会同很多的餐饮业，来研究一个比较可操作的，有指导意义的这么一个价格，当然，消费者要有参与权，也就是说，你要把你的酒水合理地定价。<br /></font>&nbsp;&nbsp;&nbsp; 主持人：好，今天的《新闻观潮》就到这里，非常感谢现场的两位嘉宾，谢谢！<br /></p>]]></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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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8220;自带酒水服务费&#8221;的若干问题</title>
			<link>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29193376.html</link>
			<comments>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29193376.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投诉处理与企业维权</dc:creator>
			<pubDate>Thu, 11 Jan 2007 09:10:28 +0800</pubDate>
			<guid>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29193376.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关于&ldquo;自带酒水服务费&rdquo;的若干问题<br />&mdash;&mdash;在《餐饮行业维权及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座谈会》上的发言<br />王寿魁<br />（2006年12月27日于北京天使食府）</p>
<p>&nbsp;&nbsp;&nbsp;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今天在座的领导给我提供了一个机会，和大家进行沟通。沟通什么呢？就是大家很关心的自带酒水服务费的问题，实际还涉及到比如说可不可以有最终解释权的问题，可不可以有最低消费的问题等等。下面就我个人接触到的一些案例，和长期协助企业处理一些投诉问题，处理一些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谈谈心得体会。在座的各位很多我还真熟，比如天使食府的两位老总就坐在后头。今天一进天使食府就看见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很醒目。这叫什么？这叫明示，这叫履行告知义务，你要到我这里消费是欢迎的，但自带酒水我是谢绝的。不是禁止，叫谢绝，用了比较委婉的字句。可以不可以呢？我个人认为可以。先说两个案例。<br />&nbsp;&nbsp;&nbsp; 不久前在我们中国的广西出了一件事情，有一位消费者去酒楼请客，吃完、喝完之后，要求给他打八折，酒楼说没这个规定，不可以打八折，他就跟人家闹事，人家急了，就报警了，咱们的人民警察来了，说这不像话，凭什么吃饭不给钱，掏钱吧。结果一掏兜，一分没带，一共消费173元。警方以什么问题把他给处理了呢？涉嫌强迫交易。大家有一种观念，好像只有我们企业，只有我们酒店才可能强买强卖。大家想到过没有，消费者有时也可能构成强买强卖的一方，比如说不花钱就在酒店这儿消费，就是一种典型强迫交易行为，你不给我打八折我就给你闹事，这跟吃霸王餐有什么区别呢？不要以为霸王现象只发生在企业身上，霸王现象在个别消费者身上，也是经常出现的，近年来有越来越高的趋势，我们管它叫非正常投诉，或者叫恶意投诉。<br />&nbsp;&nbsp;&nbsp; 我再介绍一个案例，发生在某地2004年十一黄金周的事情。有一伙消费者，到某著名酒楼，抬了好几箱啤酒，要求到那儿消费，酒楼说对不起，您抬来好几箱啤酒，显然不大合适，就拒绝了这种自带酒水的要求。而且酒楼还说了，您要是觉得不能接受这个条件，还可以选择其他地方。消费者说我就看中你这儿，我就喜欢吃这口，我非在这儿吃不可，你不让我自带酒水就不带了，然后他们就点了啤酒。在喝的过程中，说某一瓶啤酒里，出现了不明的悬浮物，说是一只小蚊虫，然后就开始闹事，要求酒店免除他的费用。大家知道，啤酒开启之后，出现的一些不明物体，这个责任是两说的。有可能是酒中原来就有的，也有可能是后来进去的，这两种情况都是客观存在的，北京也破获了不少碰瓷案件，咱们不多说。结果酒楼老板一看这种情况，再加上黄金周客人很多，说算了，我免你这桌餐费，免多少呢，2000块钱。消费者不干，说我们一共来了四桌人，四桌都得免了，因为四桌人都因为小蚊虫吃不下去饭，心情不愉快，精神受到伤害，你们得赔，不但赔8000块钱，还得赔精神损害。这个酒楼老板一听不得了了，不敢答应，叫来了酒的生产企业的副总。这个酒的生产企业是一个很著名的品牌企业，老板来了之后，一看围观的人很多，二话没说，自己掏了8000块钱把这件事摆平了，还不知道这只蚊虫到底是不是酒里头自己带的。<br />&nbsp;&nbsp;&nbsp; 这件事说明，消费者目前要求自带酒水的呼声是比较高的，但是又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酒店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不认同这种说法，就产生了摩擦。在摩擦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愉快的事情，当然还出现了判例。这应该说是正常的现象，没有什么了不起。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企业可不可以自定游戏规则，可不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想大家真正关注的是这个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判例的出现，是以后企业如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另外我们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怎么进行有效维权。我个人感到这个会开得非常好，非常及时，在座的领导组织了这次会议，探讨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找出自律维权对策，反映了企业的心声，这是非常好的一个现象。<br />&nbsp;&nbsp;&nbsp; 我想就我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向在座的领导和专家做一点介绍，是我个人的心得体会，只代表我个人的观点，供大家参考，说错了，请大家批评。<br /><br />&nbsp;&nbsp;&nbsp; 一、餐饮企业功不可没<br />&nbsp;&nbsp;&nbsp; 在座的都是搞餐饮的，记得1983年我带孩子到北海公园去玩，出来之后，北海公园的斜对面有一个北海餐厅，去那里吃饺子，人很多，挤都挤不进去，你要想占座，还得把脚放在吃饭人的凳子上，结果吃饭的时候不停的有人晃荡，像地震一样，挺难受。为了解决早点问题，为了解决大众餐饮问题，我们政府花了极大的代价，我们行业协会作出很大的努力，在座的企业为这件事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谁还说吃饭难吗？没有人说了，为什么？我们餐饮企业在这里做的贡献功不可没，这一点到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了，而且餐饮业是老百姓、消费者时刻离不开的一个行业，这是一个前提。<br /><br />&nbsp;&nbsp;&nbsp; 二、餐饮企业和顾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br />&nbsp;&nbsp;&nbsp;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叫《宪法》，有一条叫&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rdquo;《民法通则》第3条有一个规定，即&ldquo;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rdquo;，给我们定位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是平等的交易，是买和卖的关系，不存在谁强势、谁弱势的问题，今天开会之前，还有企业跟我讲，说企业已经沦为相对的弱者了。当然这是一家之言，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们企业面对着一些非正常现象的无可奈何，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民法通则》第4条还有规定，&ldquo;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rdquo;第5条规定：&ldquo;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dquo;《合同法》第二条规定，&ldquo;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rdquo;说的是企业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能为了保护一方的权益，而牺牲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买卖双方谁也不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近年来有一种不太正常的现象，往往一提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意味着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受到损失，尽管是个别现象，但是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实际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也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合同法》第4条规定，&ldquo;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rdquo;作为企业来讲，这属于自主经营权的问题，不容别人干涉。其实法律讲得很清楚，很简单，并不复杂。但有人却说法律有缺失，说没有法律规定，谁说没有，《宪法》都有，怎么没有呢？《民法通则》也有，《合同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大家知道，《消保法》仅仅是诸多法律中的一个，与其他法律一起组成了法律体系，不是唯一和全部。处理消费纠纷还必须依据上述其他法律的规定，来开展相应的工作。这是从法律的角度讲，也就是说餐饮企业和顾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谁强谁弱。买卖双方完全平等，我们做买卖叫什么？叫商。什么叫商？就是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对方如同意，买卖就算成交，对方不同意，您可以另外寻找合作伙伴。吃饭是同一个道理，嫌我这儿贵可以不来，嫌不卫生可以不吃，嫌我这儿有约定，可以到没有约定的地方去消费。顺便说一下，选择权在《消保法》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说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还有一句话虽然没说，但不等于没有，意味着企业也有选择的权利，不交某种费用，就不能提供某种服务，这也是企业的权利。<br /><br />&nbsp;&nbsp;&nbsp; 三、企业有权制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游戏规则<br />&nbsp;&nbsp;&nbsp;&nbsp;大家知道，《行政许可法》是几年前颁布的，大概是2003&mdash;2004年。过去是国家让你干什么，你才能干什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意味着只要国家不禁止的，你都可以干，这就是合法，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区别，也是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内容，只要不违反国家规定，你干的事情就应该受到保护，就是这么一个关系。<br />&nbsp;&nbsp;&nbsp; 我们法律明确规定，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而自主经营的重要内容就是只要法律不限制，企业就有权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方式进行经营。不少企业，包括在座的企业在依法的前提下，制定了有益于企业自身发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游戏规则，一些行业也制定了相应的行规，其学名叫&ldquo;行业标准&rdquo;，标准化法有明确规定。这是企业的权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无可厚非，但是却屡屡遭到抨击。比如说2006年春节前后，闹的沸沸扬扬的谢绝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最低消费等问题，就被冠以霸王条款而遭到痛斥。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在法律上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方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另一方认为无非是餐饮业自我保护的行规而已。这里有一个问题，餐饮业并非垄断行业，而餐饮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充满自由竞争的商业活动，餐饮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力量之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人皆知，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新开张和倒闭的现象随处可见。说句公道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各种资源，都是有偿取得的，因而有必要，也有权利，通过自己提供的餐饮、酒水和服务等取得回报，这是企业的权利。而无偿占用他人的设施和服务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缺少法律依据，而不应得到支持。再说句公道话，绝大多数谢绝自带酒水的企业在大堂都贴出安民告示，是一种当事人在准备交易的过程中，表达的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一种订立合同的表示，是对顾客知情权的一种充分尊重，与欺骗和牟取暴利是不相干的两个问题。选择不选择此种餐饮服务，在不在此消费，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个人意愿，这也是商品交换中，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精神体现。当然，如果有一些餐饮企业愿意免费为顾客提供设施和服务，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不怕顾客占用资源，也未尝不可不收费用，也未尝不可敞开大门谁爱带什么就带什么，这是自主经营权，这是自由，我愿意提供超值服务，我愿意让大家带，没人反对，而且应该受到鼓励。这是竞争的灵活体现。<br />&nbsp;&nbsp;&nbsp; 至于说在酒店消费酒水价格高的问题，我觉得关键不在于是否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什么费用，实际上是公款吃喝风造成的，没有公款吃喝风酒店的消费也不会特别高。另外高与不高，不同的人评判结果是不一样的。咱们再说一句公道话，非垄断行业的餐饮业，竞争异常激烈，风险无时不在。因此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在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合法自主经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餐饮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相类似情况的企业，也要给予同样的热情关注。在依法对其监管的同时，还要大力引导这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自律，在这些企业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更要大胆力排众议，正确引导舆论，并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消费，提出合理要求，而这些合理要求，一般是会被接受的，不合理的要求往往得不到拥护和支持，这是打造我们的和谐社会之本。<br /><br />&nbsp;&nbsp;&nbsp; 四、企业制定游戏规则必须符合三项基本原则<br />&nbsp;&nbsp;&nbsp; 企业在制定规范经营秩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游戏规则的时候，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基本原则：<br />&nbsp;&nbsp;&nbsp; 1、不得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要求，国家不让你干的，你别去干；国家不禁止的，你都可以干，当然也别违背社会公德。<br />&nbsp;&nbsp;&nbsp; 2、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你告知不到位，那叫告知缺陷，是对顾客知情权的侵犯。告知到位，你可以免责或者减责，因为消费者拥有知情权，他们有明明白白消费的权利，你说明白了，顾客听懂了，你当然没有责任了。<br />&nbsp;&nbsp;&nbsp; 3、不得强买强卖，或者变相强买强卖。<br />&nbsp;&nbsp;&nbsp; 餐饮业非垄断行业，想强买强卖根本做不到，别说政府没给你这个权利，消费者也不会答应的，最好的表现就是根本谢绝去你的餐馆吃饭，甚至还可以让亲朋好友都不去你那吃，看你着急不着急！<br />&nbsp;&nbsp;&nbsp; 这是三项基本原则，只要符合这三项基本原则，就不应该被称为霸王条款，而被抨击和制裁，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另外近年来，我们知道，关于霸王现象、霸王条款的说法很多、很多，大多切中要害，让很多垄断行业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这里舆论和有关机构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有些不是霸王现象，或者不是霸王条款，而被笼统地称为霸王现象或者霸王条款，也是片面的。过去有句老话叫店大欺客，新中国成立这么多年了，店再大只要敢欺客，政府就不答应。当然，咱们客大也别欺店。<br />&nbsp;&nbsp;&nbsp; 因为任何事物都有过犹不及的问题，都有一个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们呼吁，反对不问青红皂白、不加分析地就将所有企业制定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游戏规则称为霸王现象或者霸王条款，而口诛笔伐。这里有一个买卖双方都应遵循的原则，就是交易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对等，双方都是买卖的主人公，也都是受益者。<br /><br />&nbsp;&nbsp;&nbsp; 五、权利、义务对等的问题<br />&nbsp;&nbsp;&nbsp; 大家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底出台的，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立下了汗马功劳，引领了无数人正确的投诉，使消费者更加成熟，因为有法律保护我们。也使企业更加自律，否则将受到制裁。但是个别时候，个别人对《消保法》产生了一种误解，片面认为《消保法》只是保护消费者的，而不是保护企业的。我在这里明确地告诉大家，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因为任何权利的对应都是义务，任何义务的对应也是权利，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比如说《消保法》就规定了，企业对顾客应该严格履行十项义务，这十项义务，实际上还意味着企业同时拥有十项权利。比如说我们拿《消保法》第24条来举例，&ldquo;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dquo;酒店因为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一定比例的自带酒水服务费的规定，就被个别人称为违反了《消保法》的第24条，我个人不完全这么认为。因为我从这里既看到了企业的义务，还看到了企业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比如说不得以格式合同等等、等等，作出不合理的规定，与此同时还意味着可以作出对消费者公平合理的规定，不知道大家是否同意我的观点？我不可以作出不合理规定，但是我可以作出合理的规定，比如说自带酒水我谢绝你，你非带不可，我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合理不合理？我个人认为合理。这是企业的权利，我们的服务是有成本的，在座的都知道，大家都比我更明白，其实这也是企业的权利，意味着只要对消费者合理、公平的，而这种公平、合理与企业的公平、合理不冲突，那我们就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再比如说，消费者有九项权利，就意味着消费者同时还有九项义务。比如说《消保法》第9条规定，&ldquo;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rdquo;实际讲的明明白白，你不愿意到这里消费，你可以不来，现在吃饭并不难，你到哪儿都能吃，完全可以不选择这家。你非要到这儿来不可，又不接受人家酒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约定，非要占人家点便宜，还说三道四，那不是强迫交易是什么呢？你剥夺了企业的选择权了。换句话说，你不交钱我企业可不可以选择你这个顾客呢，不交钱我就不让你在这里消费可不可以呢，因为我付出了成本，应该不应该呢？我觉得这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因为双方的地位平等，消费者有选择权，企业也有选择权，这就是我的观点。<br />&nbsp;&nbsp;&nbsp; 最后我想说，有人说&ldquo;3&bull;15&rdquo;是消费者的节日，我完全赞成，同时想补充一句，希望通过我们各位领导专家的努力，在座企业的努力，还有在座媒体的努力，以及所有消费者的努力，让&ldquo;3&bull;15&rdquo;成为消费者和企业共同的节日，也就是说&ldquo;3&bull;15&rdquo;这一天实际上大家都过节。比如说&ldquo;六一&rdquo;儿童节，孩子过节，父母也跟着过节，单位还给假，这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问题。<br />&nbsp;&nbsp;&nbsp; 谢谢在座的各位，请批评指正。<br /></p>]]></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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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自带酒水获法院支持 四大餐饮协会力挺开瓶费</title>
			<link>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2724192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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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投诉处理与企业维权</dc:creator>
			<pubDate>Mon, 22 Jan 2007 11:00:16 +0800</pubDate>
			<guid>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27241924.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left"><font size="4">　　昨天下午，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就最近的&ldquo;开瓶费&rdquo;问题进行了研讨，我有幸参加了这次会议。以下是媒体对此次会议的报道。</font></p>
<p align="center"><font size="4"></font>&nbsp;</p>
<p align="center"><font size="4">自带酒水获法院支持 四大餐饮协会力挺开瓶费</font></p>
<p align="center"><img alt="" src="http://image2.sina.com.cn/cj/xiaofei/consume/20061228/4f4c01da483433ce4791f28c67d0de81.jpg" />　　</p>
<p align="center">广受诟病的开瓶费在餐馆看来是保证企业利益的一种方式</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left">　　首起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开瓶费获法院支持 </p>
<p>　　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法院支持，北京餐饮业引发震动。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力挺收取&ldquo;开瓶费&rdquo;，同时中国烹饪协会还将汇总相关情况，向商务部进行报告。 </p>
<p>　　协会：开瓶费收的是服务费用 </p>
<p>　　昨天，四家协会及北京60家餐饮业的代表共同就&ldquo;开瓶费&rdquo;问题召开研讨会。北京市烹饪协会秘书长罗远琪表示，消费者虽然自带酒水，&ldquo;但是，进入了餐厅，就占用了餐厅的经营场所，享受了餐厅的服务，因此收取开瓶费实际是产生服务的费用。&rdquo;北京市的三家协会将会共同洽谈这一问题，反映给北京市的相关政府部门。 </p>
<p>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认为，餐饮企业是专门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的经营单位，它要对消费者在店内整个饮食消费过程的卫生安全负有责任。此外，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酒水的销售是企业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ldquo;如果都是自带酒水，餐馆还要无偿提供服务，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由谁来保护呢？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那么自带饭菜或者其他食品来餐馆消费该如何处理？&rdquo;何之绂建议，是否收取开瓶费、收取多少开瓶费，都可以由市场来调节。 </p>
<p>　　餐馆：餐饮不是暴利行业 </p>
<p>　　北京大董烤鸭店的董总经理告诉记者，现在他们仍然坚持谢绝自带酒水。他们的观点是，酒家当然是以盈利为目的，自带酒水的服务费实际包括了餐厅的租金、人工、电费、酒具损耗、税金等费用。 </p>
<p>　　很多消费者认为，酒水的利润要比菜品的利润高出许多，因此餐馆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北京大董烤鸭店的董总经理表示，&ldquo;毛利润和净利润是有区别的，餐厅的净利润达到10%至15%就是非常不错的了。因此餐馆绝对不是暴利行业。&rdquo; </p>
<p>　　北京今天假日海鲜城冯国栋经理告诉记者，根据他们的统计，自带酒水的比例占到来餐馆就餐客人的5%至8%，自带酒水造成的利润损失占整个酒水流水的一成左右。 </p>
<p>　　律师：收开瓶费有一定合理性 </p>
<p>　　<img style="DISPLAY: block; MARGIN: 0px auto 10px; TEXT-ALIGN: center" alt="" src="http://img114.pp.sohu.com/images/blog/2006/12/28/16/29/1105d911461.jpg" border="0" />企业维权法律顾问王寿魁表示，餐饮企业和顾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餐饮业并非垄断行业，它所有的资源都是有偿取得的。因此，企业有权利制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游戏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不得以格式合同做出违反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但是可以做出合理的规定。企业制定了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就餐，同时餐馆也有选择的权利。 </p>
<p><img style="DISPLAY: block; MARGIN: 0px auto 10px; TEXT-ALIGN: center" alt="" src="http://img114.pp.sohu.com/images/blog/2006/12/28/16/29/1105d91b770.jpg" border="0" />　　北京中吉吉律师事务所孙敬国主任认为，收取开瓶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收取额超过一定限度就可能是无效条款。收取开瓶费的标准要根据餐厅的软硬件水平决定，而且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p>
<p>　　晨报记者 杜娟 </p>
<p>　　新闻回放 </p>
<p>　　北京首起&ldquo;开瓶费&rdquo;官司 </p>
<p>　　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到北京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被酒楼收了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湘水之珠酒楼却以菜谱中已注明&ldquo;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rdquo;为由拒绝返还。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湘水之珠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这种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p>
<p>摘自《北京晨报》&nbsp;2006年12月28日</p>
<p>&nbsp;</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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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06年中国标准化大事回顾</title>
			<link>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27066810.html</link>
			<comments>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27066810.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投诉处理与企业维权</dc:creator>
			<pubDate>Mon, 22 Jan 2007 10:50:57 +0800</pubDate>
			<guid>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27066810.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b>2006</b><b>年中国标准化大事回顾</b> </p>
<p>　　&ldquo;2006年中国标准化大事回顾&rdquo;在经过企业推荐和反复筛选后，经专家委员会认真评议，现由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咨询服务部共同予以发布。<br />　　此次是继2005年之后，第二次以新闻形式发布中国标准化大事回顾，忠实地记录了2006年中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脉络，浓缩了中国标准化的发展进程。</p>
<p align="center"><b>（一）</b><b>重大新闻</b></p>
<p><b>1.&nbsp;</b><b>国家&ldquo;十五&rdquo;重大科技专项&ldquo;重要技术标准研究&rdquo;通过验收</b><b>&nbsp; </b></p>
<p>&nbsp;&nbsp;&nbsp;&nbsp;2006年2月26日，国家&ldquo;十五&rdquo;重大科技专项&ldquo;重要技术标准研究&rdquo;通过验收。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和国家标准委主任刘平均出席验收会议。</p>
<p>&nbsp;&nbsp; &ldquo;重要技术标准研究&rdquo;专项于2002年启动，整个专项包括政策战略性研究、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关键计量检测技术研究和技术标准试点4个部分，共104项课题。经过300多个科研机构、70多所高校、50多个行业组织、400多家企业的4000多名科研人员3年多的攻关，取得了重大成效。这项研究首次整体研究了我国标准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确定了我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构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提出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方案以及技术性贸易措施战略，科学规划了我国未来标准化发展方向。</p>
<p>&nbsp;&nbsp;&nbsp; 蒲长城指出，&ldquo;重要技术标准研究&rdquo;专项是标准化研究和科技创新有益结合的成功尝试。标准化研究，技术标准的制修订要吸纳最新的科技成果。标准化在服务科技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上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专项研究过程中展示出的团结协作、科学严谨的精神，创新的理念和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意识，不仅对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各领域的工作都是宝贵的财富。</p>
<p><b>2.&nbsp;</b><b>《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即将发布实施</b>　<b></b></p>
<p>&nbsp;&nbsp;&nbsp;&nbsp;2006年2月27日，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并已报国务院，获批准后将正式发布。</p>
<p>&nbsp;&nbsp;&nbsp; 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给世界各国的发展带来了压力和挑战，也把标准的竞争推向了国际市场竞争的前沿。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们的迫切任务。在这一关键时期，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都对标准提出了更高、更新的需求。而目前我国制定标准速度慢、标准水平低、标准适应性差的现状已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因此，编制我国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我国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发挥标准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有的作用，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和必要。</p>
<p>&nbsp;&nbsp;&nbsp; 《纲要》是在国家科技部&ldquo;十五&rdquo;重大专项&ldquo;重要技术标准研究&rdquo;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明确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国家将重点加强社会急需的农业、食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高新技术、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紧密结合，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技术通过标准快速形成生产力。《纲要》同时确定了我国今后5年和10年两个阶段的标准化发展目标：到2010年，努力使我国标准化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再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我国标准化总体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领域的技术标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p>
<p><b>3.&nbsp;</b><b>&ldquo;</b><b>ISO22000</b><b>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系列标准国际研讨会&rdquo;在京举行</b><b>&nbsp; </b></p>
<p>&nbsp;&nbsp;&nbsp; 2006年2月24日，&ldquo;ISO22000食品安全系列标准国际研讨会&rdquo;在京举行。来自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法国标准协会以及我国农业部、商务部等方面的30名官员和专家参会。本次研讨会是国家标准委与法国标准协会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的一次重要活动，进一步加深了中国标准转化组对ISO22000的认识，这对中国国家标准的宣贯、实施与应用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中国已经将ISO22000转化为国家标准，即将批准发布。本次研讨会还对ISO22000的基础HACCP体系的实施进行了探讨。与会专家认为，ISO22000系列标准对进一步提升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水平，提高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食品国际贸易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p>
<p><b>4.&nbsp;</b><b>中国标准出版社隆重推出《标准走进百姓家丛书》</b>　<b></b></p>
<p>&nbsp;&nbsp;&nbsp; 2006年3月15日下午，由中国标准出版社组织举行的《标准走进百姓家丛书》首发式在西单图书大厦举行，国家标准委副主任石保权、中国标准出版社社长张健全出席首发式并作重要讲话，标准化专家、读者代表等百余人出席首发式。</p>
<p>&nbsp;&nbsp;&nbsp; 这套丛书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规划的国家&ldquo;十一五&rdquo;重点图书。图书的作者都是我国标准化领域和相关行业的专家，他们以浅显通俗的语言、图文并茂的形式，结合相关事例，通过解读标准，回答了百姓生活中各种各样的问题，提供了如何借助标准使生活更加安全、方便、舒适的方法。丛书集趣味性、知识性、实用性于&mdash;体，生动易懂。读者在增长标准化知识的同时，也将提高自身的生存能力印生活质量。这套丛书的出版，将对提高我国全民的标准化意识和科学文化水平起到推动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该社正在组织专家编写《标准走进百姓家丛书》的其他分册，全部出版后，这套丛书约有60册。</p>
<p><b>5.&nbsp;</b><b>我国电工行业国际标准化实现</b><b>3</b><b>个突破</b>　<b></b></p>
<p>&nbsp;&nbsp;&nbsp; 2006年3月23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领导介绍说，近年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组织电工行业，在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和派出专家进入IEC（国际电工委员会）高级技术管理层、承担国际秘书处工作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在国际电工标准领域中国力量迅速崛起，争得了话语权。我国电器工业国际标准化实现3个突破，3位专家分别当选IEC/TC95主席、获IEC 1906贡献奖、出任IEC/ACOS专家。表明我国电工行业国际标准化取得突破性进展。</p>
<p><b>6. </b><b>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b><b> </b>　<b></b></p>
<p>&nbsp;&nbsp;&nbsp; 2006年3月23日，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等单位标准化工作负责人，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司室和国家认监委，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及总局有关直属单位共300多人参加了会议。</p>
<p>&nbsp;&nbsp;&nbsp;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充分肯定了&ldquo;十五&rdquo;时期我国标准化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要求全体标准化工作者要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坚定不移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标准化工作全局，为实现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出的目标贡献力量。同时指出，&ldquo;十一五&rdquo;期间要做好全面实施标准战略，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标准支撑，加强标准化与科研特别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的紧密结合，促进标准制定与科研、产业化和技术更新同步，认真研究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和标准全球化的趋势等６个方面的工作。</p>
<p>&nbsp;&nbsp;&nbsp; 科技部副部长程津培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国家&ldquo;十五&rdquo;重大科技专项&ldquo;重要技术标准研究&rdquo;所取得的成绩，并表示，科技部将促进自主创新重大政策与技术标准研制的紧密结合，共同推进新时期的标准化工作。</p>
<p>&nbsp;&nbsp;&nbsp; 国家标准委主任刘平均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ldquo;十一五&rdquo;规划纲要的要求做好标准化&ldquo;十一五&rdquo;规划的编制工作等10个方面的要求。</p>
<p><b>7.&nbsp;</b><b>国家标准委等部门联合发布《</b><b>2005-2007</b><b>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b>　　<b></b></p>
<p>&nbsp;&nbsp;&nbsp;&nbsp;2006年4月29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了《2005－2007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废旧产品及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以产等8个重点及清洁生领域急需的900余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纳入该项《计划》。900余项标准中包括近490项国家标准，410余项行业标准，其中，需要制定的标准在90%以上。</p>
<p>&nbsp;&nbsp;&nbsp; 国家标准委主任刘平均介绍，《规划》提出2005年至2007年国家标准委制修订标准重点项目926项。其中节能重点项目330项、节水重点项目150项、节材重点项目101项、节地重点项目23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140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44项、废旧产品及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重点项目131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7项。 </p>
<p>&nbsp;&nbsp;&nbsp; 同时，《规划》还明确了每项标准的制修订进度，并提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研制工作，发挥企业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标准化工作机制。</p>
<p><b>8. </b><b>中美共同构建中英文标准信息平台</b>　<b></b></p>
<p>&nbsp;&nbsp;&nbsp; 2006年5月9日，国家标准委主任刘平均在京会见了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新任董事会主席一行，双方就中美标准化合作进行了交流与探讨，并达成了多项合作意向，将共同构建中英文双语的中美标准信息平台。2006年9月18日，国家标准委会主任刘平均与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正式签署了&quot;中美标准信息平台&quot;合作协议。2006年11月9日，国家标准委会在北京举行了&quot;中美标准信息平台&quot;开通仪式。</p>
<p>&nbsp;&nbsp;&nbsp; 该平台是我国首次与发达国家建设的标准信息平台，有利于中美企业对双方标准信息的及时跟踪与了解，有助于我国企业学习与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验，推动我国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此次中美双方的成功合作经验非常值得借鉴，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将争取与欧盟、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主要贸易国家合作建设双边标准信息平台。这些双边标准信息平台作为国外标准信息资源交换的窗口，将纳入&quot;国家标准化网络信息服务平台&quot;的统一规划中，为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级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奠定基础，也为中国与世界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开展标准化深层次合作开创了先河。</p>
<p>&nbsp;<b>9.&nbsp;</b><b>国家标准实行&ldquo;招标&rdquo;制</b><b></b></p>
<p>&nbsp;&nbsp;&nbsp; 2006年5月25日，国家标准委召开公开征集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工作推进会，公开征集国家标准起草单位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试点的范围被确定在家用电器领域，本次会议推出了8项国家标准。 以往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均由全国性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标准委成立以来，加大国家标准制修订运行机制的改革，技术委员会中企业委员的比例不断增加。国家标准起草组的成员由以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主向企业委员逐步增加，甚至企业委员占主体的方向转变。这次试点是国家标准制修订运行机制上的一次重要改革。这项工作的总体背景是深化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是标准化改革缓慢，标准制修订跟不上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标准水平低、老化和滞后以及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活、动力不足、缺乏创新等问题。国家标准委在这项工作中负责指导与监督，保证征集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p>
<p><b>10. </b><b>中文新闻信息技术两项国家标准发布实施</b>　<b></b></p>
<p>&nbsp;&nbsp;&nbsp; 2006年5月25日，国家标准委、国家质检总局和新华社联合发布两项中文新闻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新华社社长田聪明和国家标准委主任刘平均出席会议并讲话。 </p>
<p>&nbsp;&nbsp;&nbsp; 李长江在讲话中指出：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成立后，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但仍然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还要奋起直追，争取用5年的时间，使我国标准的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再经过5年的努力，使一些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高新技术领域的标准需求尤为迫切，任务尤为艰巨。而今天发布的两项中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就是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典范。这两项标准填补了我国乃至全球华语地区中文新闻信息技术标准的空白，将对世界范围内的中文新闻信息技术产生影响。 </p>
<p>&nbsp;&nbsp;&nbsp; 刘平均在会上强调，两项中文新闻信息技术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我国新闻信息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对新闻信息资源的交换、整合和挖掘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极大地推动多媒体新闻在全球华语地区新闻行业的应用，有利于我国信息产业和信息咨询服务业的发展。这两项标准给我国标准化工作在&ldquo;十一五&rdquo;期间立足自主创新，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标准战略、实现标准化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带来了信心和鼓舞。两项标准的研制成功，是各方共同探索和协调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联合攻关的技术标准研制模式，值得各界标准化工作者学习和借鉴。 </p>
<p><b>11. </b><b>全国标准化工作自主创新座谈会召开</b>　<b></b></p>
<p>&nbsp;&nbsp;&nbsp;&nbsp;2006年6月23日，全国标准化工作自主创新座谈会在郑州召开。来自全国15个省质量技监部门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局长，以及标准化处、标准化院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就提升我国标准化总体水平，发挥标准化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推进标准化自主创新等课题进行了探讨。</p>
<p>&nbsp;&nbsp;&nbsp; 国家标准委主任刘平均在讲话中详尽分析了当前我国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解读了国家实施标准战略，以及&ldquo;十一五&rdquo;规划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他还就围绕标准化工作创新和保障，走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新路；努力形成以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为补充的新型标准化体系；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提高先进标准采标率，促进节能降耗；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增强国际先进标准话语权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与部署。他要求各地对支柱产业抓紧调查摸底，确保3亿元标准化科研专项资金随项目合同书落实到位；要下大力气推进先进标准推广应用工作，培养新队伍，建立新体系。</p>
<p><b>12.&nbsp;</b><b>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在京成立</b><b> </b>　　<b></b></p>
<p>&nbsp;&nbsp;&nbsp; 2006年7月11日，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在京成立。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党组书记李传卿出席成立大会并为受聘委员颁发了首批中国标准化科学家、首批中国标准化专家证书和委员聘书。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刘平均主持会议并宣读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成立的决定》和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李传卿代表总局党组对专家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 </p>
<p>&nbsp;&nbsp;&nbsp; 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由11位两院院士，一位国务院参事，一位原IEC副主席和15位标准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由刘源张院士担任主任委员，国务院参事郎志正担任副主任委员。 </p>
<p>&nbsp;&nbsp;&nbsp; 成立大会结束后，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还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编制情况的报告。委员们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了委员会章程，通过了对《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草案）》的建议。 </p>
<p><b>13.&nbsp;</b><b>首届&ldquo;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rdquo;颁奖大会在京召开</b>　<b></b></p>
<p>&nbsp;&nbsp;&nbsp; 2006年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首届&ldquo;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rdquo;颁奖大会，纪念今年世界标准日的到来。全国政协副主席李蒙、国家质检总局党组书记李传卿、国家科技部副部长尚勇、国家标准委主任刘平均和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源张院士出席会议。 </p>
<p>&nbsp;&nbsp;&nbsp; 李传卿指出，&ldquo;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rdquo;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将有利于调动广大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的科技进步，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更多更好地走向国际舞台，实现我国标准总体水平的跨越式提升，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使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李传卿同时强调，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们必须在大力推进技术标准战略上下真功夫。&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p>
<p>&nbsp;&nbsp;&nbsp; 刘平均指出，设立&ldquo;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rdquo;就是要倡导创新、鼓励创新，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具有我国优势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通过标准化推向市场，推向国际。 </p>
<p>&nbsp;&nbsp;&nbsp; 本次大会上，共有《谷物冷却机》国家标准等79个标准项目获奖，这些都是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中的优秀代表，包含有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或者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关键技术，这些标准的实施创造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p>
<p><b>14.&nbsp;</b><b>第</b><b>37</b><b>届世界标准日活动</b><b></b></p>
<p>&nbsp;&nbsp;&nbsp; 2006年10月14日，第37届世界标准日，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发出世界标准日祝词，主题是&quot;标准：为小企业创造大效益&quot;，这个主题充分反映了标准化工作在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发展，促进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旨在更好发挥标准在帮助小企业应对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创造大效益方面的重要作用。</p>
<p>&nbsp;&nbsp;&nbsp; 国家标准委会主任刘平均讲话指出：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科技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标准化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一是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要求标准制修订更加公开、透明，要求标准通报制度更加快捷，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ldquo;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rdquo;以及发达国家利用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设置技术垄断的新趋势，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打破国外技术壁垒和扩大出口的新任务，特别是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不断增多，检测精度要求不断提高的新形势，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p>
<p><b>15.&nbsp;</b><b>吴仪副总理出席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对</b><b>2007</b><b>年标准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b><b></b></p>
<p>&nbsp;&nbsp;&nbsp; 2006年12月18日，2006年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对质检工作的重要指示，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在会上作报告，党组书记李传卿主持开幕式，副局长支树平、葛志荣、蒲长城、党组成员郭汝斌、孙大伟、刘平均、宋明昌出席，王秦平、王凤清、李忠海等老同志也出席了会议。</p>
<p>&nbsp;&nbsp;&nbsp; 吴仪副总理充分肯定了2006年质检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并对2007年的标准化工作作了重要指示：要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重视标准和技术法规的修订，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机制，形成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要强化企业的标准意识和标准责任，通过加强监督，促使企业按标准生产，提高产品质量。要提高标准中自主知识产权的含量，引导大中型骨干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主要工业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水平，推动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此外，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国内相关产业、行业、企业以及科研机构的作用。</p>
<p>(新闻摘要请参阅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网站：<a href="http://www.fywlx.org.cn/">www.fywlx.org.cn</a> )</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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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开瓶费</title>
			<link>http://wangshoukui.blog.sohu.com/2705593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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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投诉处理与企业维权</dc:creator>
			<pubDate>Mon, 22 Jan 2007 10:40:4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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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今天要去参加一个烹饪协会的会议，可能要谈到&ldquo;开瓶费&rdquo;的问题，特贴一篇《法制日报》的文章。</p>
<p align="center">（转）&ldquo;开瓶费&rdquo;应进行充分立法博弈</p>
<p align="center">(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杨涛)</p>
<p>　《法制日报》12月25日报道，就在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告赢湘水之珠大酒楼，有望拿回100元&ldquo;开瓶费&rdquo;的消息传出不久，浙江省温州市又起风波：在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ldquo;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rdquo;。</p>
<p>　　对于开瓶费诉讼的判决结果，消费者和消协当然满意，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就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ldquo;开瓶服务费&rdquo;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有些地方立法机关甚至捷足先登，确认&ldquo;开瓶费&rdquo;违法，如从明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行为都被认定为违法，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p>
<p>　　然而，&ldquo;开瓶费&rdquo;却影响了商家的利益，商家和商业行业协会有不同意见。如北京一位餐馆经理说，&ldquo;开瓶费&rdquo;是出于商家经营的需要，是餐饮界普遍遵循的&ldquo;行规&rdquo;，因为酒水的利润比较大，一般占餐馆总利润的三分之一；此外，餐馆在交营业税的时候已经包括了酒水方面的税，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他们就白白损失了这笔税款。作为主管行政机关的商务部其实也在一定程度支持这种观点，如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徐敏认为，餐饮企业可以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自主进行定价，也可以向消费者提出企业的要求，这是一种市场行为；餐饮企业应依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充分保障，对相关信息要向消费者尽到告知的义务，让消费者享受充分的选择自由。</p>
<p>　　其实，就是司法上也没有对&ldquo;开瓶费&rdquo;一锤定音。海淀法院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ldquo;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rdquo;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但是，今年4月份，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也判决了一起&ldquo;开瓶费&rdquo;案件，主审法官却认为，&ldquo;自带的酒水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因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rdquo;，至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服务费，是因为&ldquo;被告虽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在事实上，被告却同意原告自带酒水进店饮用。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收取服务费，被告应将收取的金额告诉原告，在原告同意后，被告方能收取&rdquo;。</p>
<p>　　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也是一个权利苏醒的时代，多元化的利益和对权利的苏醒，必然导致各种利益和权利进行博弈。因此，在公平与正义的角度出发，对于法律与规则的制定，不能仅仅凭借任何一方单方决定，而必须在正当程序下进行公平而且充分的立法博弈，才能使得制定的法律能融合各方的意见、符合各方的利益。因此，在&ldquo;开瓶费&rdquo;问题上，同样存在立法博弈的问题。&ldquo;开瓶费&rdquo;涉及多方的利益，而且各方意见纷纭，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定纷止争，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ldquo;开瓶费&rdquo;问题毕竟是利益区分和衡量问题，这种问题的解决最终是应当交由立法机关，经过民主的程序，用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p>
<p>　　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就&ldquo;开瓶费&rdquo;交由消费者、商家、专家和社会进行充分讨论，再交由专家进行调查研究作出法律草案，并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最后交由人大进行表决用法律形式确定&ldquo;开瓶费&rdquo;的性质。只有通过了正当程序进行了充分的立法博弈，&ldquo;开瓶费&rdquo;的规则才能融合各方的意见、反映各方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p>
<p>　　 </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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